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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食鱿鱼丝产品举报处理的指导意见

2018-04-13

近期,我市频发即食鱿鱼丝产品的举报。为依法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部分举报人滥用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益的行为,现根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答复该举报事项时参考。

一、即食鱿鱼丝的产品分类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0941-2016)的2.1条,将“水产制品”定义为“以鱼类、吓蟹类、头足类、贝类、棘皮类、腔肠类、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

因此,鱿鱼丝是头足类的水产制品。

(二)国家标准《鱿鱼丝》(GB/T 23497-2009)是现行的即食鱿鱼丝产品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鱿鱼为原料,经原料处理、水煮、调味、干燥、熟制、拉丝等工序制成的脱皮、烤制、熏制、风味等即食鱿鱼丝产品。”

产品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GB/T 23497的鱿鱼丝产品,均为经过熟制的即食鱿鱼丝产品。

(三)经过熟制的鱿鱼丝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E.1的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食品类别09.04的可直接食用的熟制水产品。

 

二、鱿鱼丝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举报的处理

(一)山梨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GB 2760-2014,允许用于炼乳及其调制产品、冷冻饮品、果酱、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生湿面制品、面包、糕点、饼干、冷冻鱼糜制品、调味品、饮料类、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截至2017年10月20日)。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解读〈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2016-06-30,即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号公告的解读)中披露,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批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作为水分保持剂用于食品,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自本世纪初,我国迅速成为鱿鱼生产、消费、进出口贸易大国之一。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以国际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基础,因此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标准化法》的基本要求。2017年10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8号公告附件5《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扩大用量和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中,批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作为水分保持剂用于熟干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1)、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熏、烤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3)。

(三)举报人以2017年10月20日时间节点为由,把时间节点前使用山梨糖醇生产且在保质期内进行市场销售的鱿鱼丝产品,列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食品进行举报。显然,2017年10月20日前生产的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的鱿鱼丝产品,形式上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8号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扩大使用范围包含了熟干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1)、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熏、烤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3)的食品类别,且举报人也未举证2017年10月20日前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生产的鱿鱼丝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考虑到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基础上”,或应“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标准化基本常识,考虑到《标准化法》关于“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号公告的解读中所披露的信息,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8号公告附件5所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扩大使用范围等前提因素,对此类违法行为,因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含义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注:上述4个前提因素说明有关部门有慢作为,所以不能机械的理解法条而强行去处罚企业)

三、鱿鱼丝使用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甘氨酸举报的处理

(一)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GB 2760-2014表B.3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表B.3中序号853、编码S0853的琥珀酸二钠,表B.3中序号324、编码S0324的甘氨酸,均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

(二)在GB 2760-2014中,琥珀酸二钠既可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也可作为增味剂使用。但根据GB2760-2014的B.1.4条规定,琥珀酸二钠作为食品用香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2014附录B的规定;在食品类别12.0的调味品中作为增味剂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2014附录A中限量使用的规定。

(三)甘氨酸作为食品用香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2014附录B的规定。

(四)GB 2760-2014表B.1规定了“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表B.1未将食品类别09.04的“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列为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

   由上所述,鱿鱼丝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甘氨酸,符合GB 2760-2014的相关要求。举报人对鱿鱼丝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甘氨酸的举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配料含白砂糖的鱿鱼丝中检测出淀粉成分举报的处理

(一)本部分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1.淀粉。国家标准《淀粉术语》(GB/T 12104-2009)的2.1条将“淀粉”定义为“一种碳水化合物,以颗粒形状存在于某些植物有机体中。是α-D-吡喃葡萄糖通过α-1,4-糖苷键和α-1,6-糖苷键连接而成的多糖分子。”卫生行业标准《营养名词术语》(WS/T 476-2015)的3.4.16条将“淀粉”定义为“由许多葡萄糖分子通过α-1,4-糖苷键连接而成的一类多糖。”

2.白砂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3104-2014)的2.2条将“白砂糖”定义为“以甘蔗汁经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离心分蜜制成的带有糖蜜、不供作直接食用的蔗糖结晶。”

3.糖。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2008)的2.2.8条、WS/T 476-2015的3.4.1条均将“糖”定义为“所有的单糖和双糖。如葡萄糖、蔗糖等。”

4.单糖。WS/T 476-2015的3.4.2条将“单糖”定义为“含有3~6个碳原子的多羟基醛或多羟基酮。一般条件下不能再直接水解为更小分子的碳水化合物。包括葡萄糖、果糖、核糖和脱氧核糖等。”

5.碳水化合物(同义词:糖类)。GB/Z 21922-2008的2.2.8条、WS/T 476-2015的3.4条均将“碳水化合物”定义为“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6.多糖。GB/Z 21922-2008的2.2.8.3条、WS/T 476-2015的3.4.5条均将“多糖”定义为“聚合度≥10的碳水化合物,包括淀粉和非淀粉多糖。”

7.肉制品。国家标准《肉制品分类》(GB/T 26604-2011)的3.1条将“肉制品”定义为“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的2.5条也有类似定义。

(二)GB/T 23497-2009的4.1条原辅料要求部分,允许白砂糖作为鱿鱼丝产品的食品配料。但GB/T 23497-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未规定鱿鱼丝和水产制品的淀粉含量限量。

(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9-2016)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对鱿鱼丝中淀粉含量进行检测,自GB5009.9-2016的前版GB/T 5009.9-2008起,学术界、有关科研或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就一直存在争议或置疑。

GB5009.9-2016的第一法、第二法旨在利用白砂糖等可溶性糖易溶于高浓度乙醇,而淀粉不溶于高浓度乙醇的原理,将白砂糖等可溶性糖去除后,再将淀粉水解为单糖,最后按还原糖测定并折算为淀粉含量。但鱿鱼丝中白砂糖含量较高,采用标准规定的第一法、第二法对检样进行前处理,不能保证白砂糖彻底去除干净,因而易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

(四)根据GB 20941-2016的2.1条所定义的 “水产制品”,可知鱿鱼丝是头足类的水产制品,再根据GB/T 26604-2011的3.1条所定义的“肉制品”,鱿鱼丝不是肉制品。

GB5009.9-2016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标准规定的第三法检测方法“适用于肉制品中淀粉的测定,但不适用于同时含有经水解也能产生还原糖的其他添加物的淀粉测定”,因此标准规定的第三法检测方法,不可用于白砂糖含量较高的鱿鱼丝产品的淀粉检测。

(五)白砂糖、淀粉在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都以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进行标示。这两种食品原料均能经水解为单糖,因而按GB 5009.9-2016规定的检测方法,对白砂糖含量较高的鱿鱼丝产品进行淀粉含量检测,会因检样前处理不彻底而导致检测过程中干扰物多、偏差大。

因此,举报人对标示白砂糖成分的鱿鱼丝产品涉嫌加入淀粉的举报,仅依据GB 5009.9-2016规定方法的检测报告,不足以充分证明该产品加入了淀粉成分。

(六)举报人以涉案产品的淀粉成分检测结果为依据,认定涉案产品的“淀粉在体内转化为葡萄糖,导致血糖升高,对糖尿病患者有危害”,从而引申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根据现有证据,举报人由“淀粉在体内转化为葡萄糖,导致血糖升高,对糖尿病患者有危害”引申涉案产品对糖尿病患者有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缺乏基本的数据支撑和科学常识。

1.举报人的这个认定说明一个基本事实:淀粉在体内转化为葡萄糖,导致血糖升高,对糖尿病患者有危害。

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鱿鱼丝产品标签、检测报告,可以查明如下事实:

⑴产品标签的配料表部分标示了配料:鱿鱼丝、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略)。

⑵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示为:

营养成分表

项 目

每100克(g)

营养素参考值%(NRV%)

能量

1320千焦(kJ)

16%

蛋白质

30.1克(g)

50%

脂肪

1.2克(g)

2%

碳水化合物

45.8克(g)

15%

1600毫克(mg)

80%

   ⑶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淀粉检测结果为:10.0g/100g。

3.根据前述引用有关标准的“淀粉”“白砂糖”“碳水化合物”等术语的定义,将白砂糖、淀粉以碳水化合物计,根据有关资料:白砂糖的碳水化合物成分99.9g/100g,淀粉的碳水化合物成分<90.0g/100g。通过简单换算可知淀粉检测结果为10.0g/100g的碳水化合物<9g/100g。这个换算结果表明:

⑴淀粉检测结果10.0g/100g的碳水化合物<9g/100g,远小于配料含白砂糖的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45.8g/100g。

⑵假如涉案产品含有淀粉,则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碳水化合物含量45.8g/100g,已经包含了淀粉检测结果10.0g/100g所代表的碳水化合物成分含量。

⑶根据有关文献,干制鱿鱼的碳水化合物为7.8g/100g。这一数据表明干制鱿鱼本底自带7.8g/100g的碳水化合物。

⑷涉案产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主要来自于产品中的配料白砂糖。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表C.1中规定:如果碳水化合物(糖)≤5g/100g,产品可声称为低糖产品。按照举报人所称的涉案产品的淀粉检测结果10.0g/100g,通过换算知其代表涉案产品的碳水化合物<9g/100g,那么涉案产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已很接近低糖标准要求了,对无低血糖症的糖尿病患者应该是个福音。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⑴举报人提供的淀粉检测数据是意图证明此款产品对糖尿病患者有益;

⑵涉案产品高标碳水化合物含量为45.8g/100g,意图不让糖尿病患者购买。

5.根据有关资料,一般糖尿病患者常食用的荞麦的碳水化合物含量66.5g/100g,燕麦片的碳水化合物含量61.6g/100g。而涉案产品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45.8g/100g,因此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标签配料含白砂糖和营养成分表所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保健常识或疾病预防知识的糖尿病患者,均能自行决定是否经常食用涉案的鱿鱼丝产品。

6.以上所述,举报人意图以强调涉案产品的淀粉检测结果10.0g/100g及其经换算所代表的碳水化合物含量<9g/100g的“淀粉在体内转化为葡萄糖,导致血糖升高,对糖尿病患者有危害”,否定涉案产品已明示碳水化合物含量45.8克/100克的基本事实,从而认定涉案产品对糖尿病患者有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缺乏基本的数据支撑和科学常识。

(七)综上所述,在国家有关部门对白砂糖含量较高的鱿鱼丝中淀粉含量检测方法未有定论前,确定预包装鱿鱼丝产品中是否加入淀粉,应当以鱿鱼丝生产许可监管或鱿鱼丝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所获得的监管信息为依据。

我市受理鱿鱼丝产品涉嫌加入淀粉举报的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函请鱿鱼丝生产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并以协助调查、取证的监管部门的回复意见,作为认定预包装鱿鱼丝产品是否加入淀粉的证据。

(以上有关淀粉、碳水化合物的论述,仅针对举报人观点,糖尿病患者还应关注食物的总能量、蛋白质、脂肪等营养成分标示值。)

   五、鱿鱼丝中检测出甲醛成分举报的处理

(一)2008年,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甲醛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甲醛。

(二)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干制水产品中甲醛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50)号)指出:“甲醛天然存在于蔬菜、水产品、肉、蛋、奶等多种食品中,食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可随着储存条件、加工工艺、加工时间不同等而动态变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我国均未制定食品中甲醛限量标准。对食品中检出甲醛,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添加,而要根据对其生产经营过程具体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

(三)鱿鱼含有丰富的氧化三甲胺。在常温下,氧化三甲胺易被还原为三甲胺,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分解产生甲醛和二甲胺。鱿鱼从捕捞到加工,无需用甲醛来防腐。用于鱿鱼丝加工的原料是冷冻鱿鱼,整个生产过程完成了脱水,无需或仅需加入少量的符合GB 2760-2014要求的防腐剂就足以实现鱿鱼丝产品的保质。鱿鱼丝产品的甲醛来源于产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的自身分解。按照现有的方法去检测,海产品中含有甲醛是非常普遍的。

由上所述,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制定鱿鱼丝中甲醛限量标准前,举报人就鱿鱼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甲醛的举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