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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在处理“十大品牌”等商业品牌投诉中的思路

2018-05-02

    近年来,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版本的“十大品牌”等显示竞争优势的品牌称号,各类“品牌排行榜”数不胜数,颁发荣誉的机构五花八门,让消费者眼花缭乱。近期,狮山工商局一连收到数宗关于“十大品牌”的投诉,称企业在网络宣传中使用“十大品牌”的宣传用语属于虚假广告,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此类投诉涉及监管部门众多,法律责任复杂,需甄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本文主要分析此类投诉的处理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案情简介

 

    近日,狮山工商局收到数宗关于“十大品牌”的投诉,反映辖区内的数家企业在网络上分别使用了“中国铝合金门窗十大品牌”“广东新秀铝门十大品牌”“淋浴房十大品牌”等用语宣传,认为上述企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核查发现,上述企业能分别提供由十大品牌排行活动组委会颁发的《中国铝合金门窗十大品牌》证书、由广东省门业协会颁发的《广东新秀铝门十大品牌》证书和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十大淋浴房品牌》证书。经查询民政、工商等部门的公示系统,发现广东省门业协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均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但查询不到十大品牌排行活动组委会相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二、商业品牌监管的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商业品牌的申请、推荐工作。《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由些可见,商务部门对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的真伪、评定结果的可信性与公正性等涉及具体评定行为的合法性负有监管职责。

 

    (二)民政部门承担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其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为此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或团体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比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对此类评定主体的主体资格负有监管职责。

 

    (三)工商部门有广告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的职能。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就是对企业品牌市场竞争力的认定,企业参与评定活动,最终是为了获取评定结果,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评定结果。由于工商机关是各类企业的登记机关,同时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工商机关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评定结果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三、工商部门的处理思路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在处理“十大品牌”等涉及商业品牌评定的投诉时,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相对人未取得荣誉称号,却擅自在商品上、广告中使用荣誉称号的情况

 

    此种情况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相对人已经预见了其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却继续实施该行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相对人应承担行政责任,工商部门可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相对人在未取得荣誉称号的情况下,宣传、使用荣誉称号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相对人已取得荣誉称号,但未核查颁证机构主体资格,且未能提供证明评比活动合法性的相关文件的情况

 

    相对人在使用荣誉称号前,未确认颁证机构是否具体合法主体资格,其行为属于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应予追究相对人行政责任,并予以立案调查。当民政和商务部门确定颁证机构和评定活动的法律性质后,可分情况处理:颁证机构和评定活动是不合法的,则颁证机构所颁发的荣誉称号是虚假、无效的,工商机关可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相对人在未履行必要注意义务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虚假、无效荣誉称号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颁证机构和评定活动是合法的,则违法事实不存在,可依法予以销案处理。

 

    (三)相对人已取得荣誉称号,并核实了颁证机构的主体资格,同时提供了发起单位资质、评定方案、评定标准等涉及具体评比活动文件的情况

 

    此种情况,相对人最大限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工商部门在商业品牌的评定和保护工作中,主要负责监管企业真实合法使用荣誉称号的行为,当相对人能提供荣誉证书、颁证机构主体资格、评比方案等证明其使用荣誉称号行为合法性的相关文件时,其行为已达到工商机关不予立案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投诉应作不予立案处理,并将相对人所使用的荣誉称号的颁证机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告知具名投诉人。

 

    (四)相对人已取得荣誉证书,并核实了颁证机构的主体资格,同时提供了涉及具体评比活动的文件,但由于使用荣誉称号不规范,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获得2016年某省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但该企业在2017年使用上述荣誉称号时,仅在广告中标注或宣传“十大服务业品牌”。该例子中,相对人虽然能提供其使用荣誉称号的合法性,但由于使用不规范,忽略了荣誉称号指向的地域和时间,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为2017年度全国或消费者所在区域的十大服务业品牌,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对于此类情况,工商机关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相对人进行立案查处。

 

    四、对规范商业品牌评比行为的建议

 

    (一)加强协作,强化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工商机关掌握市场主体信息、民政部门掌握社会团体信息、商务部门掌握评定主体信息等优势,整合各部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并利用网络公示系统,对各类品牌排行评比活动进行规范,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

 

    (二)加强立法,规范市场行为。从立法层面,确认荣誉称号授予机构的连带责任,允许消费者在维权申诉时,将荣誉称号授予机构一并列为被诉方。一旦消费者因信赖颁证机构的推荐或证明,则该颁证机构就应对受众的信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明确颁证机构的连带责任,可倒逼评比行业进一步规范评比行为,完善评比标准,促使评比活动回归到品牌价格评价、推动品牌战略这一本位上,真正体现评比结果的含金量。同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商业品牌评比的规范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