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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及商品条码、能源能效、防伪技术等违法行为执法要点参阅

2018-10-18

(一)未标注执行标准

 事项名称:  未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标识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  《标准化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案由:  未依照规定公开执行的标准。

处置: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公示。

注意点:日常投诉中经常遇到产品未标注标准的,此类投诉如针对生产者依据上述条款责令限期改正,针对销售者则不适用。

 

(二)使用的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

事项名称:  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法律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案由:  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处置:  责令改正、罚款。

注意点:检查人员可以先用手机“一扫通”等APP对商场、超市中的商品条码进行初步判断。遇到条码信息与商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先对商品进行抽样,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进行查证。必须凭查证报告进行立案查处。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销售商品的条码未经核准注册

事项名称: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法律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案由: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处置:  责令其改正、罚款。

注意点:检查人员可以先用手机“一扫通”等APP对商场、超市中的商品条码进行初步判断。遇到条码信息与商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先对商品进行抽样,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进行查证。必须凭查证报告进行立案查处。

 

 

 

   

(一)能效标识

事项名称: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节约能源法》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案由: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处置: 责令改正、罚款等。

注意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和认监委发布,截止到目前已经有十三批。

(二)不符合标准的能效产品

事项名称: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节约能源法》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案由: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处置: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

注意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和认监委发布,截止到目前已经有十三批。

 

(三)防伪技术产品的违法使用

事项名称: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选用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的防伪技术产品;

()选用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必须是获得我国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合格或者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案由: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处置:  责令改正、罚款等。

注意点:防伪技术产品主要是指防伪标贴等产品。

本参为方便理解,用语比较口语化,请在日常执法尤其是执法文书书写时,注意法言法语的准确应用。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本参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诸位不吝将日常执法经验技巧或者研究成果充实本参,欢迎来电来函交流。

 

主编:      朱 健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