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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执法要点参阅

2018-10-18

(一)使用单位管理制度问题、设备未登记等行为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管理缺失等。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案由: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等。
    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注意点:
    1.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相关管理制度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6有关内容执行。
    3.安全阀一年检验一次,请查看《安全阀检验报告》;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请查看《压力表检定证书》,压力表属于仪器仪表,不属于安全附件,如果未检定,请按照“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予以处罚。

(二)设备检验问题

    事项名称:  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案由: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处置: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注意点:使用从未进行过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条款应适用第三十二条,经过上述“首次检验”或“监督检验”,但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违反条款应适用于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监督检验”和“未经定期检验”按照人大法工委发[2015]20号《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的规定同属于未经检验,罚则均为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三)作业人员未持证

    事项名称: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案由: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注意点:
  1.     企业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有关条款配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2.     注意《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区别:第十三条是“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针对的是企业是否配备相关人员;第十四条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针对的是企业使用的相关人员是否取得资质。

(四)电梯维保单位

    事项名称:  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案由: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处置: 责令停止案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注意点:
    1.电梯维保记录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指维保单位未参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的内容进行维护保养;另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也必须严格遵守。
    2.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的名称和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一般指“三方通话”)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3.电梯的“限速器”使用15年以下的,每两年检验一次;使用15年以上的,每一年检验一次。请务必查看《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

(五)气瓶充装问题

    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案由: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处置:   责令改正,罚款等。
    注意点: 1.主要指充装气瓶前、后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中的6.4.5等具体内容。
    2.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须重点关注对车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执法检查,比如“燃气出租车”使用的车载气瓶,如果在人口密集的闹市区发生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重点请关注《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第三十条所列项目。
                                                                
    本参为方便理解,用语比较口语化,请在日常执法尤其是执法文书书写时,注意法言法语的准确应用。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本参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诸位不吝将日常执法经验技巧或者研究成果充实本参,欢迎来电来函交流。
                                                            
主编:      朱 健 
作者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