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6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6号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7月3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成品库内发现有待销售的肉松味香酥饼5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801);绿豆味香酥饼56件(其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801有 44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805有12件)。上述两种产品规格均为180g×24盒/件,标示的生产日期超前,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生产绿豆味香酥饼(标示生产日期20160801)44件、肉松味香酥饼(标示生产日期20160801)5件,于2016年7月28日生产绿豆味香酥饼(标示生产日期20160805)12件,以上产品销售单价均为31元/件,货值金额共计1891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销售所得。针对你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查验台账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成品进出库台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实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没有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6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6号]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规格均为180g×24盒/件的肉松味香酥饼5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801);绿豆味香酥饼56件(其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801有 44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805有12件);
2.罚款5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8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