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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银耳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19-03-31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33号
当事人:××调料店(杨××)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10日,经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你经营的银耳中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银耳已经销售完毕,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销售的该批次银耳是2016年7月份购进的,共购进了10斤,购进价格为23元/斤,销售价格为30元/斤,货值金额为300元,销售所得300元。你单位未能提供该批次银耳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针对你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料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杨××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抽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清单;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你单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33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
      3.处罚款2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03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12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