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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育儿服务中心经营的“家家乐优质美味乳酸菌饮品”超过保质期如何处罚?

2019-03-31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食罚〔2016〕46号
当事人:×××育儿服务中心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  性别:男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在×××育儿服务中心经营的“家家乐优质美味乳酸菌饮品”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
      经查明,2016年12月15日你单位店内货架上摆放着8瓶标识“家家乐优质美味乳酸菌饮品”的产品,产品上标识有生产企业为“迪洛爱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ml,生产日期标识为“2016.04.10”,保质期标识为“八个月”,销售价格2元/瓶,自保质期满之日起,你单位共销售该产品5瓶,货值金额为26元,销售所得为10元。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针对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育儿服务中心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负责人李××的询问调查笔录;销售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4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家家乐优质美味乳酸菌饮品8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整;
     3.处罚款1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1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