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是列入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市质监局起草的《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6月25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联系电话(传真):83757146;电子信箱:xzfzbfgc@163.com。
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促进与提升。
第三条【遵循原则】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品牌发展、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多元共治】 质量提升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建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徐州市质量建设活动。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质量工作职责:
(一)将重点质量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区域质量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提升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质量工作全面开展;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徐州市质量建设、质量提升、质量创新和质量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五)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状况,加强质量基础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善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确保质量工作落实到位。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第六条【质量发展委员会】 组建质量发展委员会,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质量监管、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商务、环保、旅游、工商、食药监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质量工作和质量提升及质量强市建设的重大问题。质量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质量监管部门负责。
市质量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提升工作;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商务等部门负责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场主体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应发挥质量提升主体作用,履行下列责任:
(一)严格按标准或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工程、服务;
(四)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以国内外先进水平为目标提品质、创品牌,提高质量竞争力;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诚信自律,保障质量安全,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
第八条【社会组织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履行下列责任:
(一)积极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或者成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咨询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二)积极参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质量技术研究、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及质量政策的制修订等工作;
(三)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四)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或成员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路径与方法
第九条【品牌战略】建立和完善徐州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提升及激励机制,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徐州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申报争创国家级省级层面的品牌,大力提升我市品牌产品的档次及影响面,努力扩大我市品牌的知名度,推进品牌城市建设。
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工作,形成各级品牌培育规划,加大区域品牌、产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实施有效的品牌保护措施。
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文化建设,强化品牌研究、品牌设计,提升品牌策划营销能力,完善品牌经营管理体系。
第十条【标准引领】 建立和完善徐州标准提档升级机制,实施标准化战略,完善和优化全市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质量提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制订高于国家标准(或规范)和行业标准(或规范)的企业标准(或规范),并适时修订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化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标准话语权,占领行业技术制高点。
鼓励相关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以及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质量监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企业事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严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标准或规范等技术文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重点区域、产业和产品、工程和服务,包括网售产品的监管力度和监督抽查广度,严防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质量问题,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严格依法处理。
开展对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风险监测工作,防止产品未知成分或功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造成伤害。对有质量缺陷产品督促企业实施产品召回。
强化质量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坚守质量安全底线。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市场宽进严管制度,强化政府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升监管效率。
第十二条【质量信用】 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水平。
加强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建库等工作,逐步实现质量信息的共享、公开、应用,加强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保护。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质量信息大数据平台,利用质量信息大数据实现质量风险管控、缺陷管理、产品召回、质量分析及消费警示等功能。
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年度质量报告,公布质量结果、总结质量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促进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 大力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精益生产、清洁生产、六西格玛、零缺陷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追求卓越绩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申报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等国家、省及市层次的质量奖项。
对重点区域、产业和企业及重点产品,逐个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向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看齐,提升区域、产业、企业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质量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突出源头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促进产品升级。
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科研、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等活动,推进质量、技术和机制等的质量创新活动。
鼓励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构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质量创新公共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QC小组活动、技术比武等活动。相关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应发挥其技术、人才、管理和能力优势,推进质量创新。
加强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及专利向产业转化,运用先进标准和标准化方法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协调发展,形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 推动工程机械、建材、冶金等传统制造向高端制造转型,促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扶持龙头骨干企业,推动在掌握核心技术、创新发展、追求卓越中取得新成就成为新标杆,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质量提升,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云制造、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兴制造模式,推动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
推进制造业服务化转型进程,鼓励企业延伸产业服务链,拓展规划、设计、市场服务、总集成、供应链整合管理等服务化新业态、新模式。
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大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力度,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体系,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鼓励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促进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促进建筑业向节能、节地、节水、绿色环保方向发展。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推广低碳、清洁、高效的建造模式,打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数字建筑。
强化建筑产业的质量提升工作,开展“优质工程”培育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工程品质。
第十七条【服务业质量】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开展服务业质量监测与评价,提升行业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
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服务业质量认证。
推广服务质量标杆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服务业企业重视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激励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带动全市服务品质提高。
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质量标兵等活动,强化服务业质量培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质量素质,加快培育紧缺型、创新型的高素质服务业质量人才。
第十八条(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金融、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检验检测、人力资源、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制订服务标准,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推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第十九条(生活性服务业) 指导重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实施质量提升计划,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促进健康、养老、旅游、商贸、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和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利企利民、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构建标准公开、程序固定、时限明确、过程规范、依法依规的政务服务格局,推进政务服务认证和品牌化建设。
改进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率,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质量基础】 进一步夯实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发挥质量提升的支撑作用。
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形成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
加强现代先进计量体系建设,围绕我市产业结构完善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计量测试服务体系、计量监管和诚信计量体系,拓展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和完善产业计量体系,提升计量促进能力。
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进强制性、自愿性产品和体系认证,创新认证监管模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低碳、环保等产品和体系认证,提升质量水平,传递质量信任。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整合重组和改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品牌创建。推进徐州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集聚发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鼓励检验检测认证产学研一体化,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质量文化】每年9月为徐州市质量月,集中开展质量宣传活动,树立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
实施质量进企业、社区、校园宣传教育工程,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监测信息,开展质量教育专题活动,编制质量知识读物,强化人民群众对质量的高度认同,提升全民质量知识素养和参与质量工作的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设城市质量文化主题公园,丰富城市质量精神内涵。
弘扬“诚实守信”、“追求卓越”、“铸就品牌”的质量文化,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质量发展的软实力。
第二十三条【质量人才】 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质量人才的招引和培养工作纳入全市人才规划,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质量人才队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企业共建质量教育和科研基地,大力培育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检验、质量评价及质量改进等各类质量人才,以满足质量工作各种人才需求。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完善生产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更多的“工匠”和操作能手,为制造高品质产品提供高水平操作人才。
建立和完善质量志愿者工作体系,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质量激励】 设立徐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质量提升、质量创新、标准提档、品牌创建及质量管理等各项质量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徐州市市长质量奖为主体的质量激励机制,奖励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引领、质量信用等重点质量工作中的优秀组织,对获得国家、省级层面的质量奖、品牌等获奖组织给予配套奖励。
对在质量强市建设、质量促进和质量提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建立和完善质量促进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大对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提档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评价考核】 完善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将质量发展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开展质量发展专项考核,对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质量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以推进质量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改进提高。
第二十六条【工作督察】 建立市级质量工作督察制度,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质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名词释义】 本条例所称质量促进,是指通过体制机制的建立、鼓励、支持及工作强化、激励等手段,促进质量在全市质量发展战略框架内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活动总和。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徐州经开区、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