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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说明

2018-11-05
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两项规定》)。现就起草《两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两项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统一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改变条线区隔、程序分立局面的需要。《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价格监管等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力度的加大,执法队伍的整合与各领域执法程序、执法规则、执法文书等不统一的矛盾日益突出,监管人员往往要成为“全能战士”,需要熟悉各条线不同执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统一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适应执法环境转变、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市场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环节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总结执法经验,固化已有成果的需要。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市场监管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各地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其中很多好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上升为全系统共同遵循的执法办案规则,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效能。
      二、《两项规定》的起草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两项规定》制定工作,成立了《两项规定》起草小组,将其作为改革急需推进的立法项目,率先启动。在《两项规定》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对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价格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并分别征求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和地方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共收到2个国家局、84个地方、21个司局共107份反馈意见。起草小组对收集到的意见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两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4日至2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宁波召开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两部规章的意见建议,会后再次对各方意见进行了汇总梳理,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两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既注重制度的延续性,充分考虑机构整合前各领域执法工作的特点,又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规定共七章八十一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听证程序虽属行政处罚程序的特殊环节,但是考虑到其作为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就其参加人、申请、准备、举行、记录、报告等内容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难以在《程序规定》中做详尽规定,故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与《程序规定》分立的模式。《听证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听证范围、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准备及听证举行各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延期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制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