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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修改了哪些主要内容?

2019-01-02
    关于《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是科学选拔人才,扩大专利代理人才队伍,扩大行业规模最重要的途径。2008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并发布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七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八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九号)三项部门规章,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截至2018年8月31日,全国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人数达到42555人,执业专利代理人为18181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055家,为行业规模化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逐步完善,考试的组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上位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的条例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二是考试组织形式由原来的纸笔考试方式转换为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这一转换必然导致相应考务组织和考试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此外,关于考试的规定目前分散在我局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考生查找。综上,为全面提升考试的信效度和安全性,配套上位法规的修改,适应考试方式的转变,明确各部门主体职责,有必要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我局在委托第三方进行全面考试制度评估并充分总结考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7年启动了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三项部门规章的修改工作。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地方知识产权局和部分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形成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考试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目前实施有效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三项部门规章进行整合,并将有关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年度公告》《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急预案》中有效可行、需要固化的做法上升提炼至部门规章中。整合后统一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六十七条,分为九章。
     (二)放宽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
     一是降低了参加考试门槛。新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等要求,规定具有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考试。为配合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第二十一条)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已实施的考试扶持政策提供部门规章层级的支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西部倾斜政策和试点扶持政策等政策实施以来,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沿海需求旺盛的地区输送了大量专利代理人才。为明确相关扶持政策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三)调整考试方式、完善相关规则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机考在各类考试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机考节省了考生的书写时间,使其有更多时间关注试题本身,同时也提升了考务组织的安全性,减少了漏题、泄密的可能性。鉴于机考的各种优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纸笔考试方式转换为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第六条)。同时,为了配合机考的实施和考试流程的优化,对原有的考试组织、考场规则、监考规则、巡考规则等均进行了适应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