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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02-2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形成了《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2月1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xkc@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下称五部门联合《通知》)要求,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现就做好下一阶段企业注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注销流程,为企业提供在线办理渠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称“公示系统”)在线办理。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后,自行录入清算组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即完成在线备案程序,无需提交备案申请书等纸质材料。通过线下办理清算组备案的,按照现行企业备案材料规范要求收取相关材料。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备案清算组信息的,登记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处填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备案日期。
二、降低注销成本,为企业提供免费发布公告途径。在公示系统增加企业注销公告功能页面,企业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的,除通过报纸等途径外,可以选择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登记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情况”的“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报纸公告的,在“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报纸名称。
三、精简材料,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文件。企业办理注销时,登记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所列企业注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执行,不再收取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和报纸公告样张等材料。同时,按照五部门联合《通知》要求,企业在注销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四、加快信息化改造,支撑改革举措实施。一是各地要按照总局统一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加快推进信息化升级改造进度。在4月1日前,完成本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的开发工作,尽快上线,支撑企业在线办理相关业务。二是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五部门联合《通知》改革要求,依托各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建设,在9月1日前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五、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五部门《通知》要求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要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待修改后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参照五部门联合《通知》和本通知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