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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产品属严重违法

2020-03-04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同时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其他有关地区疫情反弹风险不可忽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口罩做为重要的防护物资,仍然事关重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对口罩市场进行严格监管。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口罩价格违法行为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有药店销售的口罩价格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晶晶:进价是10元。
  销售人员:
  李晶晶:售价呢?
  销售人员:售价是26。
  李晶晶:共进了200个,基本上都销售完了。
  口罩进销差价率超60%构成哄抬价格
  执法人员介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通知里明确规定,进销差价率超过60%的,则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而这家药店销售的口罩进销差价率达到16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晶晶:在特殊时期的时候,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比如说现在在防疫期间这个口罩、酒精消毒液供不应求,商家在这个时候,他大幅推动这个商品价格,会引起老百姓恐慌,造成(市场)秩序的不稳定。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这家药店的相关负责公司作出警告并处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一案查处“三无口罩”过万
  记者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用品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成了紧俏货,个别商家也看准了这个机会,竟然销售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花乡所近日接到由公安部门移转的“三无”口罩的案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当事人花费15400元从天津苗某处购进了12400个“三无”21脱脂纱布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开具强制措施,对涉案口罩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三无口罩检测质量不合格
  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三无”21脱脂纱布口罩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科科长东旭:通过检测结果之后发现它不符合国标GB2626-2006这个过滤效率的这个指标,咱们过滤效率的指标是90%到95%一直到99.97%,这个经过检测之后发现它这个用了十个口罩进行检测,它的过滤效率也就是在50%到55%之间,所以发现这批口罩就是在咱们消费者戴的时候并没有起到防护作用,而且也是对人体有害的。
  目前,该案件已经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将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没收,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0到20倍的处罚。
  口罩质量关乎消费者健康安全
  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人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目前,口罩已经成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医务人员和公众都要使用的重要防疫物资,口罩产品质量的好坏关乎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
  目前,口罩产品根据用途分为医用口罩和一般防护口罩两种。
  依据执行的标准不同,医用口罩根据防护效果可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口罩应依需要选择
  非医用口罩根据防护颗粒物的标准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吸过滤式口罩,执行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常最常见的是KN90和KN95随弃式面罩,它们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果可以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主要适用于防护生产生活中的各类颗粒物;另一类是日常防护型口罩,执行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2610《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可以有效滤除空气污染环境下的颗粒物,适合日常佩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推荐了口罩类型及使用对象:
  对于在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病房、ICU和留观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等高风险暴露人员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对于急诊科工作医护人员、对密切接触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公共卫生医师等较高风险暴露人员防护建议是使用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对于普通门诊、病房工作医护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等中等风险暴露人员防护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对于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员密集区的公众、室内办公环境、医疗机构就诊(除发热门诊)的患者、集中学习和活动的托幼机构儿童、在校学生等较低风险暴露人员防护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选用性能相当产品);
  对于居家室内活动、散居居民、户外活动者,包括空旷场所/场地的儿童、学生、通风良好工作场所工作者等低风险暴露人员可不佩戴口罩或者非医用口罩。
  监管部门查获部分假冒口罩
  日前,青岛市崂山区麦岛市场监管所收到关于“某便利店销售假冒3M口罩”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对该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
  青岛市崂山区麦岛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王霞:我所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该3M口罩字迹印刷模糊,做工不规整,正规的3M口罩,字迹印刷清晰精细,该批口罩的进货的价格和票据该商家一律提供不出来。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该便利店负责人从微信号为“A百货王”的供货商手中购进了一批3M口罩进行销售,部分口罩已经售出。目前,麦岛所执法人员已扣押全部剩余口罩,并进行立案调查。
  青岛市崂山区麦岛市场监管所所长姜积前:我所已经将涉嫌假冒的3M口罩181只依法予以扣押,并且对该店主立案进行处罚,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供货商的相关信息,已经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市场监管人员查获货值
  超百万元网售劣质口罩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商品需求量明显增大,有商家竟然利用网络销售问题口罩。
  前不久,浙江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一个微信号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口罩销售广告,销售的口罩外包装无任何标识。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分局局长朱利安:我们通过买样进一步发现,该口罩只有两层,没有中间过滤布,我们判断极有可能是伪劣产品,因为销售数额较大,我们马上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侦办,通过数日蹲点摸排,我们摸清了这一销售团伙的销售轨迹和仓库地址。
  经过摸排,锁定以方某为首的销售劣质口罩团伙,初步查证涉案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经过送检,这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不合格产品。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分局局长朱利安:经过检测这批口罩的平均过滤效率不足5%,而国家标准要求必须达到90%以上,医用级别的甚至要达到95%以上,可以说他们卖的这批口罩基本上没有过滤效果,更别说防病毒的作用了。
  专案组当即决定组织收网,兵分8路,分别对方某等团伙实施抓捕,现场发现口罩仓库1个,查扣车辆3部、一次性两层耳戴式口罩2万只。
  经查明,某方通过电商平台向某口罩生产商采购一次性白色耳戴式口罩,在明知口罩无防病毒作用的情况下,下发给柯某某、泮某某等人进行销售,初步查明涉案口罩有22万只,目前已经查获并且追回伪劣口罩8万余只。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方某等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中。
  问题口罩挂耳绳一扯就断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新城分局陆续接到投诉,有消费者称在一家药房购买的标称河南“飘安牌”口罩质地很薄,而且挂耳绳一扯就断。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新城分局副分局长杨磊:这种口罩只有单层,然后打开来一看,透光,这种口罩是起不到任何防护效果的。
  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对投诉的药房做了摸底式突击排查。执法人员在药店前台的柜子里发现了未开封外包装上标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
  经过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在未核实检验供货者资质,索要相关凭证的情况下,药房的采购人员直接通过供货者朋友圈采购涉嫌假冒河南飘安牌口罩15万只,以26.8元一包的售价卖给消费者。
  根据飘安公司发布的声明,他们实际上没有生产过这种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他们生产的产品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跟这个完全不一样。
  针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立案调查。
  专家:生产或销售
  假冒伪劣口罩产品属严重违法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等多部门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细化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指导基层执法人员精准、有力、快速打击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
  专家表示,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属于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的行为,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的口罩的具体情况,将按照不同罪名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若经营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货款外,还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因为这个防疫用品它的这种危害性是比较特殊的,所以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如果是真正购买到了这种假冒伪劣的防疫用品,不仅仅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及时的向这种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说公安部门去投诉举报,避免这一种假冒伪劣的防疫用品给更多的人带来伤害,或者说给我们的整个的这一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这一种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