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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显像管企业使用的回用玻壳与送检样品及型式试验报告不符如何处罚?

2018-11-08
对擅自变更获得CCC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的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
      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显像管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显像管生产企业在其出厂的已获得CCCc认证的显像管中使用了回用玻壳。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企业使用的回用玻壳与其获证型号显像管申请CCC认证时的送检样品及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中确认的玻壳型号、生产厂等信息不一致。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A企业能够积极配合,表示由于企业对CCC认证制度认知有限,违反了CCC认证相关规定,并主动要求进行整改。
     二、 处理决定
      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理认定,A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三、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认证产品变更要求的案件。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者涉及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发生变更时,获证企业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确认或者测试合格后,方能变更。获证企业未申请认证产品变更并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或者测试合格却擅自出厂销售变更产品的行为,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包括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了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CCC认证制度的认知程度。本案的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