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的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甲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穭查大队在对本地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为乙地丙公司加工手机机身产品,该手机产品的最终包装在乙地丙公司内完成。经进-一步调在了解,乙地丙公司在委托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手机机身产品期间,未获得该型号手机的CCC认证证书,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获得CCC认证证书。
在研究对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如何处理时执法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丙公司的配件供应商,只是加工手机机身,面不是手机整机产品,因此,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无需申请CCC认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手机机身是手机产品中最主要的部分,目前绝大多数手机产品生产企业并不生产手机电池和充电器,面是采用外加工的方式,因此,从设立CCC认证制度的原意和宗旨考虑,如果-一个产品的整体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其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指标的组成部分也应视同整体纳入CCC认证目录,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目前,手机类产品主要是采用散件组装的生产方式,手机组装厂对组装后的手机进行检测,组装内容可能仅包括粘贴标签及加施认证标志。因而,铭牌生产产地为该组装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指定认证机构在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和获证后监督时,应严格审查I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著该手机组装厂生产的手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结合本案,手机组装厂显然应为乙地丙公司。因此,甲地某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手机部件的供应商无箐单独申请CCC认证,乙地丙公司应在获得CCC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该手机产品,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