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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例||生产企业异地违法谁有处罚权

2018-11-08
生产企业异地违法谁有处罚权
      一、案情介绍
      2005年8月,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接到群众举报: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正在销售未经CCC认证的x x牌电源插座。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2005年3月,甲省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x x牌电源插座在乙市地区范围内销售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电器公同授权商贸公司作为在乙市地区范围内x x牌电源插座的销售总代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商贸公司享有该产品在乙市地区范围内的经营权。2005年4月,电器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商贸公司提供了所代理的产品。进步调查发现,商贸公司自2005年4月以来一直在销售x x牌电源插座,并确认该产晶未经CCC认证.确系电器公司所生产的产品。针对电器公司涉嫌擅自出厂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哪个质量技术监督局有管辖权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器公司涉嫌擅自出厂'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应由电器公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因为此案的违法行为是电器公司擅自出厂未经CCC认证的产品,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即生产该产品的发生地)是电器公司的所在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电器公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器公司涉嫌擅自出厂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应由商贸公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因为电器公司擅自将未经CCC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到乙市,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即销售该产品的地点)是乙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商贸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行政处罚地城管辖权的问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就是列入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应由何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管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地城管辖在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采取了原则性与例外性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立法本意是敦促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积极查处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行使行政处罚权,并防止行政机关因跨地区行使职权而导致滥用职权和专横。同时,该条款考虑到--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特殊规定,目的是针对特殊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
      应当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比较科学,既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整体性,又兼顾到部分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但是,《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因此,认证行政处罚的地城管辖只能适,用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在实践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问题一- 直存在不同的理解,执法中也经常出现由于管辖权不明而导致不同地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生管辖争议。
      从本案看,首先要界定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对象的行为性质。其次要界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过错责任,分清过错责任归属,便于执法人员行使处罚权。如果商贸公司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代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商贸公司则具有较轻过错应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该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对象既包括电器公司擅自出厂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行为,也包括商贸公司擅自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行为。
      那么,哪个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有普辖权?毫无疑问,对于商贸公司擅自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行为,应由商贸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管转权。在实施处罚时,应充分考息商贸公司的过错责任和对CCC认证制度的认知程度。对于电器公司擅自出厂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行为,应由电器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管辖权。
      该案的具体操作程序可以这样进行:由商贸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并移送甲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甲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1 ]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案件移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