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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企业使用未经CCC认证元器件的行政处罚案

2018-11-08
电梯制造企业使用未经CCC认证元器件的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
      2005年8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A电梯制造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生产的x x牌电梯的安全部件和控制部件中使用了外购的未经CCC认证的继电器空气开关熔断器、电线电缆等属于CCC认证日录内的元器件。
      对于如何处理A电梯制造企业在其生产的电梯中使用未经CCC认证元器件的行为,执法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A电梯制造企业的行为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A电梯制造企业的行为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责令A电梯制造企业限期改正,更换未经CCC认证的元器件。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种整机产品不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面该产品的部分零部件产品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在整机中使用了未经CCC认证零部件的情况,是当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各级质检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经常出现行为定性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正确把握。
     1、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电梯制造企业自行生产的成套设备如与电梯配套安装使用,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若外购其他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并且该成套设备是动力配电用产品,则该成套设备应获得CCC认证;若该成套没备是控制类产品,则无需获得CCC认证。
      2、电梯制造企业若外购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元器件,并在其生产的电梯安全部件和控制部件中使用,则应当外购获得CCC认证的元器件。针对A电梯制造企业外购未经CCC认证的元器件并用于电梯制造的情况,不宜认定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地方质检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更换未获CCC认证的元器件;同时,将元器件未获得CCC认证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元器件生产厂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其对元器件生产厂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为宜。
     3、应当准确理解、科学界定《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第67条所规定的“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内涵和外延,以免造成执法扩大化。笔者认为,对于《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应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
      一是使用的CCC认证日录内的相关产品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以直接使用该产品作为营利目的和手段,比如将相关产品作为经营设施和工具,相关产品就成为经营括动的关键要素(如KTV中的音频设备等);
      三是综合考虑《认证认可条例》中所规定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四个环节的准确衔接。可以认为,其他经营活动的范時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服务经营场所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