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电信分公司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话机行政处罚案
一、 案情介绍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市电信分公司销售的标注为“A公司与乙市B公司联合制造”的AB公司8288型有人值守智能电话机,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该电话机甲市电信分公司免费安装,不收取任何费用; A公司是制造商、销售商,销售价格为118元/每部,A公司未获得“CCC"认证;B公司生产多个规格的电话机,均获CCC认证,,但是受A公司委托生产AB公司的8288型有人值守智能电话机未申请“CCC"认证扩展。对于该案例如何定性和实施处罚,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甲市电信分公司定为违法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A公司定为违法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乙市B公司定为违法主体。
二、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家公同都存在违法行为。一是甲市电信分公司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规定,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但其存在免费安装电话机的行为。二是B公司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规定,出厂未经CCC认证产品行为,但其受A公司委托生产且成品全部返还A公司,未对外销售。三是A公司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在量罚时应当从违法事实、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和处罚原则的正当把握,三个方面来客观公正、合法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
三、处理结果
1、对A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处罚。
2、对甲市电信分公司责令整改。
3、对B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正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