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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市场陆某销售未经3C认证的溶剂型木器漆产品行政处罚案如何定性?

2018-12-30

    某建材市场陆某销售未经3C认证的溶剂型木器漆产品行政处罚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市场陆某销售的溶剂型木器漆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陆某销售的标为“中洋化工”的木器漆的包装箱上贴有CCC认证标志,生产日期标有: 2005年6月、2005年7 月、2005年8月等,执法人员对此产生怀疑。经调查,地处乙市的“中洋化工”公司于2005年8月刚提出申请CCC认证。经查,陆某曾经打电话向“中洋化工”公司确认该产品是否通过CCC认证,中洋化工公司的答复是通过认证,并传真-张假的CCC认证证书给陆某,陆某即没有怀疑,放心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5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销售的木器漆未经CCC认证且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是为了欺骗消费者,应两种行为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销售的木器漆属伪造CCC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但销售的当事人对CCC认证证书及标志没有鉴别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5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更符合人性化。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的销售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中洋化工公司伪造CCC认证证书、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木漆器产品情况反馈给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问题。陆某销售的木器漆贴有伪造的CCC认证标志,但陆某事先曾向“中洋化工”公司索取过CCC认证证书,并看到外包装箱.上有CCC认证标志,陆某本身并没有识别CCC认证标志的能力,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准确把握处罚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陆某的行为,一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是一种过失。也曾对销售的产品在进货时进行把关,只是受到自身的鉴别能力限制。二是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当事人在案发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受教育颇深。以上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根据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职责,应将此案件通报给对“中洋化工”有管辖权的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其对中洋化工公司进行从重处罚。

三、处罚结果

      1.对陆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2.将此案件通报给乙市质量技术局由其对中洋化工公司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