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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3C认证的无线通电话机案该如何正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8-12-30

未经3C认证的无线通电话机案该如何正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案情介绍

      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准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某移动通信商(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商)提供的TRV -920无线通电话机无CCC认证标志,数量共计480部,每部价格1400元,违法货值金额总计67.2万元。

      经调查,该批电话机由厦门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授权南京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销售给移动通信商,然后由移动通信商委托信息公司在其网络中使用。

二、分析意见

      该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多层法律关系,准确认定违法行政相对人,是正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通过调查取证后.我们认为:(1)厦门公司与南京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南京公司接受委托,将这批无绳电话机销售给移动通信商。南京公司对其产品的认证实施状况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达到行政处罚规定的违法程度。真正的违法行为人是厦门公司,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2)移动通信商和南京公司也存在业务上的授权委托关系,但通过调查证实,移动通信商准备将该批话机用于移动业务发展,但尚未投入经营性使用,亦未对外销售,故其并未构成行政法上的违法主体要件;信息公司只负责具体操作,拓展市场和客户日常维护,因此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厦门公司是该批电话机的生产商,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的无线电话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28条的规定。由于该批电话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使用,厦门公司也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应予从轻减轻的处罚。

三、处罚结果

     做出对厦门公司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