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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厂委托未获得3C认证的A厂生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擅自出厂销售案如何处罚?

2018-12-30

B厂委托未获得3C认证的A厂生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擅自出厂销售案如何处罚?

一、案情介绍

      A厂与B厂是多年的合作关系,A厂和B厂均生产型号为GGD及XLL2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B厂委托A厂生产该型号设备,铭牌、CCC认证证书、标志均使用B厂的。对CGD、XLI2两种规格型号产品,A厂未获得CCC认证,B厂获得了CCC认证,但CCC认证证书中加工厂未覆盖A厂。经查,A厂还存在自行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PGL、GGD等型号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行为。

二、分析意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一张强制性产品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应当来自同一个申请人的同一个加工场所,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所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用该认证证书证明其已获得了强制性产品的认证。A厂虽然和B厂有十多年的合作关系,但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并且B厂认证证书中加工厂并未覆盖A厂,因此A厂生产的产品不能使用B厂的CCC认证证书和CCC认证标志,且A厂存在自行生产销售无CCC认证的产品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并处投收违法所得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