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心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
却有人视其为生财时机
为一己私欲,昧着良心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给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风险
2月16日
长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疫情期间全省首例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
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明发现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
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涉案口罩包装上标注着“Surgical Disposable”,即一次性外科手术口罩。)
两长同庭,带头办案
“现在开庭!”2月16日下午2点,随着审判长一声落槌,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由长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两长同庭履职,院长、检察长带头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高效高质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并对潜在的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起到了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
周末开庭,快审快判
2月15日,长兴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第一时间会商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利用周末时间抓紧开庭审理。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仅2天时间,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从严判决,严惩犯罪
长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两高两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长兴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时代中的一粒灰
落在个人那里
可能就是一座山
一张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
落在个人那里
可能就是一场劫难
利用疫情发“不义之财”
罔顾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为天理国法人情所不容
对这样的行为
长兴法院绝不姑息、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