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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案例教您识别常见违法广告

2020-03-30

   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容易被各类绚丽夺目的广告所吸引,但却不知道其中有些是属于违法广告。为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八个案例教大家识别常见违法广告。

  1、广告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相符

  【案例】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淘宝店铺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发布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口罩为“KN95医用防护洛华口罩、外科用N95广州一次性防肺炎N94N97保为康”、“KN95口罩武汉N95级别N94PN95M95NK95N59抗病毒防病菌感染N95型”。经查,实际销售的产品为“新锦江”牌KN95型、8000型口罩,使用场所为“矿山、铸造、金属冶炼及打磨等作业产生的粉尘保护”,并非“广州洛华”的医用防护口罩,无抗病毒、抗病菌感染、防肺炎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提示】消费者选购产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本身的信息,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宣传。

  2、含有“最好”“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

  【案例】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集团公司某支局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千辛万苦打工钱,存入××最安全,投资理财成就未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提示】任何产品的优劣都是相对的,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不能被“最大”“最好”“顶级”等绝对化用语晃花眼,要有自己理性的判断。

  3、理财广告无风险提示

  【案例】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银行宝应支行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10年同行百年同心 聚宝理财:稳健收益高,年化收益率可达5.75%”的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必须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不得对预期收益率等作保证性承诺,也不得由相关机构和个人作推荐证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4、保健食品宣称能预防、治疗疾病

  【案例】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广告中宣称“我眼里有飞蚊症,用××酒抹眼睛,一天三次抹,用了两个月,眼睛里的飞蚊症就消失了”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提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其功能在于调节人体机体功能,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服用,并非适用于所有人,更不是健康所必须的食品。

  5、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无副作用”

  【案例】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口的落地展板上宣传“明泰治疗、免费体验,适用范围:胃病、关节炎、颈椎病等21项,激光洗血疗法,电针灸疗法,中医与科技相结合,绿色治疗无副作用”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提示】消费者购买医疗器械,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并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的禁忌内容、注意事项。

  6、不在规定的刊物发布处方药广告

  【案例】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发布处方药广告案。当事人在药店发布“黄莪胶囊,益气活血、 清利湿热,用于尿意频急、排尿困难或者小腹胀满疼……” “血塞通胶囊,活血祛瘀、通脉活络,用于脑络淤阻、中风偏瘫、心脉淤阻、冠心病、心绞痛……”广告,黄莪胶囊、血塞通胶囊均为处方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提示】药品包装上标有(OTC)的为非处方药,没标的为处方药。除麻醉药品等禁止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外,处方药广告只能发布在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普通消费者切勿自行看广告或听推销就购买处方药。

  7、鼓吹食品等非涉医产品能治疗疾病

  【案例】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某食疗调理中心隆重登陆宝应!食疗胜药疗,食补胜药补,专业调理各类亚健康、益肾养肝、清肺排毒、补气养血、美白瘦身、调理三高、补钙壮骨、儿童营养、调理脾胃、男性疾病、女性疾病”、“枣仁莲子粉(益智安神),玫瑰美人茶(活血排毒、淡化色斑)”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提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其他任何广告如果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都是违法广告。

  8、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承诺

  【案例】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毗邻人民医院、文体中心、规划大型菜场等配套逐步完善,政务中心、法院等行政部门云集、邮都最高地标落户东区,区域崛起,大城已定,升值潜力无限”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提示】房子是用来住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吸引诱导社会公众投资、投机房地产,与我国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此外,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消费者切忌看见所谓的升值承诺就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