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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假口罩”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惩罚性赔偿款项均用于疫情防控

2020-04-03

  “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

  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在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涉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惩罚性赔偿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1月24日,被告蔡某经被告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被告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被告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经鉴定,上述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涉案口罩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两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上述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法官说法

  ●01. 为什么本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被告涉嫌通过网络实施侵权,损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且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应由杭州互联法院管辖。

  ●02.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

  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可知,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病毒的重要防线。蔡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销售的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被不知情的佩戴者应用于各种日常生活、工作场景,不仅将使用者本人置于感染风险,更无法阻隔病毒传播,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因此,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侵害公共利益。

  ●03.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法条列举的侵权类型外,人民检察院提起其他类型民事公益诉讼,要么需依据其他单行法的授权,要么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等”字概括开放表述的解释,系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现有范围的拓展。审理法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背景下,两被告销售口罩的行为除涉及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还涉及侵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利益。而本质上公共卫生安全的核心是社会公众的健康权,“食品药品安全”亦属于公共卫生安全的题中之意,既然人民检察院可对公共卫生领域侵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同理亦可对公共卫生领域妨害传染性疾病防控,足以侵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健康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04.两被告为什么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用私法机制实现本应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目的的特殊惩罚制度,惩罚的目的并非为了救济私人权益而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消费领域为保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符合该条规范要件的前提下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当前司法政策精神。本案两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恶性,其就已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数额范围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05.赔偿款为什么归于公益?

  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利益亦归于社会公共利益。现阶段,全社会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未来还将继续投入难以估量的社会、经济成本,故本案诉讼所获赔偿款应直接用于全社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善后等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活动,款项应由依法成立的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保管、使用。

  ●06.被告的行为是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余杭区检察院已对被告蔡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