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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2015-03-19 15:45 来源:安徽省工商局 作者: 省局消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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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淮南市工商局查处潘东新城王力防盗门侵权案
  2014年10月,淮南市工商局接到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省工商局督办的举报案件,反映淮南市某小区住宅工地安装的防盗门为侵犯“王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当日立案,并指派经济检查执法局进行调查。
  经查,淮南市潘集区潘东新城二期C区、D区已安装的共计951樘防盗门左上方均标注有“王力”图形商标,合同单价780元/樘,金额合计741780 元。经“王力”图形注册商标所有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已安装的951樘标注“王力”品牌的进户防盗门非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系侵犯“王力”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该案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10月30日,淮南市工商局将该案件移送淮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并将《案件移送函》及材料清单抄送淮南市检察院。
  2、芜湖市工商局查处黄金华利用微博进行虚假宣传案
  2014年7月,芜湖市工商局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镜湖区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在网上有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查,该中心负责人黄金华在2012年11月申领了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的营业执照,从事美容养生经营性服务。从2012年12月起以“芜湖振元堂 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名义开设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zhenyuantang)和腾讯官方微博(http: //t.qq.com/whzyt888 )对中心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将非医疗机构的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宣传为具有中医医疗资质的机构。
  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芜湖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太和县市管局查处君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4年8月,太和县市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太和县君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炒黄金白银,其运作模式疑似央视曝光的传销或非法集资,要求查处。县市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网页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郑瑞(阜阳人)为其公司设计公司网站,域名为:http://www.jtguijinshu.com,在其网页上有:“君泰贵金属 成立于2011年7月,是由安徽省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注册资金壹仟万人民币,公司规模50人以上。……”的内容,而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4年05月 26日,登记机关为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 条和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之规定,太和县市管局作出责令当事 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定远县市管局查处许安庆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5月,定远县市管局对许安庆销售的“金典”牌40%和45%复合肥、“金阳”牌(黑博士)有机无机复混肥进行抽检,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判定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10日,从安徽省凤阳金星化肥有限公司分别购进“金典”牌40%和45%复合肥各2吨,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5月和 2014年3月,进价分别是2700元/吨和2900元/吨,销价分别是2800元/吨和3000元/吨。于2014年4月17日,从安徽金阳环保肥业有 限公司购进2013年11月9日生产的“金阳”牌(黑博士)有机无机复混肥1吨,进价3100元/吨,销价3200元/吨。截至案发,当事人所经销的该批 次“金典”牌40%和45%复合肥、“金阳”牌(黑博士)有机无机复混肥全部售完,货值14800元,非法获利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定远县市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罚款14800元的行政处罚。
  5、蚌埠市工商局查处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灯具案
  2014年6月,蚌埠市工商局经检局根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蚌埠市迎宾大道汽车城奔驰4S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灯具标注“雷士照明”字样,现场经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该批灯具系侵犯“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该批侵权灯具为合肥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给该4S店并负责安装,其中以50元/个的价格购进nvc雷士三防支架520个;以125元/个的 价格购进nvc雷士led格栅射灯134个;以120元/个的价格购进nvc雷士led格栅灯盘140个;以48元/个的价格购进nvc雷士led筒灯 415个,共计进货金额为79470元,该四个品种灯具全部用于蚌埠奔驰4S店装修中。据当事人交代该批灯具最终会以6%的加价用于工程结算(工程款尚未 结算),共计违法经营额84238.20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2014年8月,蚌埠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雷士”灯具,并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潜山县市管局查处方彭刚销售假冒防尘口罩案
  2014年6月,潜山县市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潜山县梅城镇安宁丽景小区南门有人生产假冒的“朝美”牌防尘口罩,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方彭刚自2014年2月份开始销售“朝美”口罩,2014年5月份开始生产“朝美”口罩,在其生产“朝美”口罩之前销售的“朝美”口罩均 是从桐城市徐某处购进的,总数量为70箱,自己生产“朝美”口罩61箱另650只,上述口罩均系假冒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CM朝美牌新2002型防N- 亚硝基化合物防尘口罩。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口罩90箱另650只,销售额合计为31927元,另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查获的41箱未售出的“朝 美”口罩,根据上述已售出口罩的市场平均价350元/箱,计算得出货值为14350元,因此当事人的总经营额合计为46277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潜山县市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扣押在案的朝美口罩41箱、标签2000张、空纸包装箱634个,并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池州市贵池区市管局查处邱荣燊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14年11月,池州市贵池区市管局接到贵池区公安消防大队移交的位于池州市百汇广场E2幢109号的池州市站前区金贸五金配套中心邱荣燊涉嫌违法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案,遂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2日从福建省南安市闽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了福建省闽太消防水暖有限公司生产的闽太SNS65型室内消火栓产品5箱, 每箱6个,共计30个,进价为28.5元/个。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摆放在其位于池州市百汇广场的经营场所内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14年11 月12日止,当事人已经对外销售了28个,获利42元,货值金额共计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销售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要求,贵池区市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2500元的行政处罚。
  8、合肥市工商局查处张见销售商标侵权汽油机组设备案
  2014年4月,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庆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个体工商户张见所在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扣押了一批商品和外包装盒上印有“雅合马资哈”或 组合商标的汽油发电机组、水泵等设备,这批商品和外包装盒上使用“雅合马资哈”或组合商标涉嫌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雅马哈”注册商标近似,遂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4月11日,从当事人处查扣了一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2月3日分6次从重庆鹏拓机械有限公司进货,商品和外包装盒上印有“雅合马资哈”或组合商标的设备,分别为汽油发电机组60台,汽油水泵机组70台;通用汽油机8台,共计138台,货值金额合计为 135219 元。截止案发时止,上述涉案商品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的汽油发电机组等设备,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合肥 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汽油发电机组60台、汽油水泵机组70台、通用汽油机8台,外包装盒138个,并罚款 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宣城市工商局查处宣城中心医院擅自收取就诊卡费用案
  2014年9月,宣城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宣城中心医院挂号就诊时,该医院收取5.5元就诊费,只开具2.5元收费票据,剩余3元不开任何收费票据,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自2014年1月份开始,该医院在患者办理就诊挂号时,收取就诊费5.5元,而只开具挂号费发票2.5元,剩余的3元为办理就诊卡(IC卡)费 用,却不出具发票。经查阅该医院的财务账目,发现该医院于2014年1月至案发,收取消费者办理的就诊卡(IC卡)费用共计423200元,未发现退还消 费者就诊卡(IC卡)费用的凭证。
  当事人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消费者就诊卡(IC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及《集 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宣城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宿州市埇桥区市管局查处恒飞洗化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化妆品案
  2014年10月,宿州市埇桥区市管局接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市永元商务咨询公司投诉,称该市埇桥区恒飞洗化经营部销售的“大宝”、“强生”、“清扬”系列化妆品有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进“清扬洗发露、清扬女士去屑洗发露、大宝SOD秘、飘柔洗发露、舒肤佳香皂、舒肤佳沐浴露、潘婷洗发露、海飞丝洗 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玉兰油沐浴露、蓝月亮洗衣液”等系列化妆品。根据厂方提供的化妆品价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36812.4元。此系列化妆品经 厂方鉴定属假冒,此行为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市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购侵权化妆品,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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