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2020年4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了“成都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对10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60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60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那么,《不予处罚清单》中与企业标准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哪些呢?
一、第48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第51条
制作、销售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属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第69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第70条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无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第71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没有附加标识和产品标准编号,或者其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第89条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第90条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清单》所列事项排除了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与民生安全有关内容,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