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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1-1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GB 4943.1-2011
2 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 GB 4943.1-2011
3 电气绝缘 GB 4943.1-2011
4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GB 4943.1-2011
5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GB 4943.1-2011
6 抗电强度 GB 4943.1-2011
7 产品能效等级 GB 21521-2014
8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GB/T 9254-2008
9 电信端口的传导共模骚扰 GB/T 9254-2008
10 辐射骚扰(1GHz以下) GB/T 9254-2008
11 谐波电流 GB 17625.1-201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21521-2014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