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6L,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3L,备用样品不少于3L。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冰点 | SH/T 0090-1991 | |
2 | pH值 | SH/T 0069-1991 | |
3 | 相容性 | GB/T 23436-2009 附录C | |
4 | 对橡胶的影响 | GB/T 23436-2009 附录E | |
5 | 对塑料的影响 | GB/T 23436-2009 附录F | |
6 | 热稳定性 | GB/T 23436-2009 附录H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3436-2009 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