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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0-03-30湖南食品安全网

附件1:

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应遵守本办法。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备案机构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企业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生产工艺、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物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签要求等

 鼓励湖南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备案。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在本企业适用。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备案机构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企业在发布企业标准前由企业负责技术审定,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及食品安全标准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备案机构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为企业标准备案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机构,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负责做好咨询、解答、宣传、培训及技术引导等方面的工作。

  企业申请标准备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相符合,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 申请企业在湖南省内进行工商登记;

(三)企业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十 申请备案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集团公司所属、委托加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委托生产的协议、委托生产的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集团公司共同使用本标准的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 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机构专用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备案机构编排。

第十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信息申请,备案机构参照首次申请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企业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机构指定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等同于生产许可,不作为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 备案机构及技术支持和指导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主动做好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解答和指导服务,及时听取、收集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与备案机构。

二十  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企业标准备案监察工作。凡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企业标准备案内容进行监督,发现备案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备案机构反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湖南省卫生厅发布的《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修订版)》(湘卫监督发〔201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省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

标准名称:《湖南省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管理办法

草拟单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标准条款编号

修改意见内容

     
     
     
     
     
     

 

提出修改意见单位(盖章):        专家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注:本表填写后请于2020年3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有关电子邮箱为:hnspaqjsxh@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