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教育培训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规定“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二、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利用假扮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的广告。
十、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培训广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十一、不得制作、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三、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十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十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诱导过度消费、举债消费等金融借贷营销广告。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敦促全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拥有者、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双减”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自觉审查清理尚在发布中的校外培训广告,及时下刊、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同时也呼吁、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踊跃举报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举报电话:12345。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