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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22-12-09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总则

  (一)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和内部人员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和对内部举报人举报的特别处理、奖励、保护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其公开的接收举报的窗口、电话、信函、网络等途径,或者通过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接收举报人的举报。

  (三)举报符合《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奖励。

  除前款外,举报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2.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者依法被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没款。

  (四)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危害药品质量安全的,属于奖励范围: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3.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取得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4.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以及销售、使用上述药品;

  5.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以及使用上述药品;

  6.生产、销售、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7.明知属于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药品,仍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提供虚假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

  8.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

  9.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五)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危害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属于奖励范围:

  1.生产、销售、交付、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3.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六)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危害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属于奖励范围: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明知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产品,仍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6.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七)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属于奖励范围:

  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或者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的行为。

  (八)举报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市场监管领域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属于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和程序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2.不符合《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

  3.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

  4.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5.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义务人员,或者上述人员近亲属的举报;

  6.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7.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8.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举报;

  9.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违法的举报;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十)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不重复奖励。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处案件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可认定的举报奖励等级高于最先举报人的,应当增加适当的奖励金额。

  前款所称同一案件是指举报人举报的对同一被举报人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同一违法行为的案件。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比对举报证据的关联性、举报违法事实的详细性、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的相符性等因素,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对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不高于2万元、5000元、3000元。

  (十二)举报的除食品外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标准可以参照《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

  (十三)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举报人可以当场或者自收到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在举报时一并提出奖励请求的,视为举报人当场提出了奖励申请。

  2.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填写《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审批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经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奖励以及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单笔奖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奖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疑难复杂的,可以在决定前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3.告知和复核。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自作出是否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或者《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等书面方式将决定告知举报人,决定奖励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所需材料、方式等。因故无法告知举报人的,也应当记录在案。自举报奖励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仍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复核表》,经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调整奖励金额和作出新的奖励决定。不调整奖励金额的,告知举报人维持原决定;调整奖励金额并作出新的奖励决定的,原则上不低于原奖励金额,并适用本条前项规定告知。

  4.发放。自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名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非实名举报人凭举报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填写《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发放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十四)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填写《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举报奖励程序。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举报奖励程序。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举报处理结果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填写《举报奖励资金收回单》,经财务机构审核后,收回奖金。因故无法联系举报人或者举报人不退奖金的,应当记录在案。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举报奖励超过5万元的;

  2.增加举报奖励的;

  3.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对举报奖励认定有困难或者产生分歧的;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三、内部举报人特别规定

  (十六)本办法所称内部举报人是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违法行为团伙成员的举报人,不包括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劳动合同或者可以证明其为被举报人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十七)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重点领域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十八)鼓励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检举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内部、第三方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检举的市场监管领域涉嫌违法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对内部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九)内部举报人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

  因内部举报人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及时解除市场安全重大威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内部举报人再给予适当金额的特殊奖励。

  前两款累计增加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原奖励金额的一倍。

  (二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内部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理由、工作必需或者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暗示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公示、宣传和工作信息等对内交流中出现。

  鼓励内部举报人在信件等举报件首页显著注明“内部举报人”字样,鼓励市场监管部门对内部举报人的举报实施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计算机、电话进行。

  (二十一)严禁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2.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3.栽赃陷害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4.侮辱、诽谤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5.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6.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对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8.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9.对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10.其他侵害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二)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保护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劳动等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支持其向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二十三)有证据表明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涉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拒绝、阻碍、干扰、逃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被举报人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公示。

  2.依法将被举报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管理措施和联合惩戒。

  (二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内部举报人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六)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和分级保障制度,设立举报档案,保证专款专用,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接受监督。

  (二十八)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借举报之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人存在上述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和举报奖励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探索建立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举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不予奖励。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举报奖励年度报告。

  五、附则

  (三十)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仅限定于举报奖励的范围使用,不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其他行政职责范畴。

  (三十一)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奖励程序的期限作有利于举报人的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二)《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三十三)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