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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0-16兖州区工信局

兖工信字〔202098

 

各镇街、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和省、市出台的《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8月至20215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鲁安发〔20209号)和《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济安字〔202017号),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健全完善货车生产改装长效监管机制,力争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货车生产企业非法改装排查整治,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一是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重点调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以下简称“5类重点货车”) 生产改装企业,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被检查的企业占比不得少于20%

二是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

三是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重点检查待售货车产品与《公告》内容的一致性,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进行生产质量倒查。

四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排查整治,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

重点检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登记检验排查整治,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开展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

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其检验资格;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黑窝点非法改装排查整治,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的排查整治,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部门要结合举报线索,突击检查企业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对确属于黑窝点的,要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处罚权在国家部委的,要逐级上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 20208月)。编制我区工作方案,上报市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09月至20213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深入企业进行摸底检查。202011月、20212月底前,将季度检查整治结果报市工信局等四部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012月至20214月)。202010-12月、20212-4月,区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深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工作。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14月至5月)。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全面梳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2021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工信局等四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推动本辖区、本系统对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完成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切实履职尽责。专项整治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对联合检查中,工作不作为、走形式、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热线,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关于印发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