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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关于5批次粽子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17-05-2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项抽检粽子55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5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枣粽子,商业无菌检验结果为非商业无菌。国家标准规定应该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棕和黑香米棕,安赛蜜检出值分别为0.06g/kg和0.10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销售的标称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粽和猪肉粽,(1)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八宝粽分别为85000CFU/g,61000CFU/g,42000CFU/g,120000CFU/g,63000CFU/g,猪肉粽分别为220000CFU/g,24000CFU/g,84000CFU/g,140000CFU/g,11000CFU/g,两个产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4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2)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八宝粽分别为140CFU/g,200CFU/g,70CFU/g,110CFU/g,350CFU/g,猪肉粽分别为320CFU/g,240CFU/g,160CFU/g,210CFU/g,40CFU/g,两个产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4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收到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尚未收到其他企业书面异议申请。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总局已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山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山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北京、山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2017年粽子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