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疑案答复 >

国家认监委关于电脑游戏机等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8-10-17
国家认监委关于电脑游戏机等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认办证函[2009]2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
  你单位《关于“3C”强制性认证中“电脑游戏机”定义的调查函》(沪工商徐公案〔2009〕1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电脑游戏机是指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供电电源,由处理器、图像处理器、键盘、电源及有关配件等部分组成,专门用于运行游戏软件,并需与显示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认证时依据的检测标准为GB4943。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是指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供电电源,各类载体形式(如光盘、磁带)的可对音视频信号进行录制、播放及处理的产品;认证时依据的检测标准为GB8898、GB13837、GB17625.1。
  三、来函中询问的品名为“电子游戏机”的七款产品可运行游戏软件,产品本身带有显示设备,不需与其他显示设备配套即可独立使用,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电脑游戏机产品;但这些产品同时具有音视频信号的录制、播放功能,产品本身带有存储介质,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供电电源,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