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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碳晶取暖器类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

2019-03-02
国家认监委关于碳晶取暖器类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济南盛乐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得象”牌碳晶取暖器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请示》(大质技监字〔2013〕12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碳晶取暖器类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界定问题函复如下:
  若来函所述产品能够作为最终成品独立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中家用和类似用途室内加热器(辐射式加热器)产品技术特征,则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若来函所述产品不能作为最终成品独立使用,仅为家用取暖系统的部件且需通过专业人员实地安装后实现取暖功能,则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