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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2009-06-08 00:00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要求,我国自200991起,对载货车辆实施召回管理。

   按照公告要求,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及相关车辆底盘制造商,要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已于200961开始,830结束。这标志着我国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相关汽车制造商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或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下载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信息备案工作。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部分省级质监部门参与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载货汽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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