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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终获刑

2013-02-20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宋 婕 记者曾祥素)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冒领信用卡,刷卡消费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末,张某通过他人获取了王某申办银行信用卡时使用的个人身份信息,再通过该银行修改了信用卡信息后,申请补办并冒领了该卡。张某持该信用卡冒用王某身份先后两次刷卡消费两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