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2020年7月,《江西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江西省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标准转化
培育和推动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条例第六条)
二、制定主体
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见条例第十六条)
三、联合制定
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见条例第十九条)
四、公开渠道和公开内容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见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执行作废标准
标准制定主体宣布废除的标准,企业继续执行的,应当先转化为企业标准。(见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标准复审
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见条例第二十八条)
七、标准标识
本省制定的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见条例第三十一条)
八、实验室建设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范围,按照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为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专业化服务。(见条例第三十八条)
九、标准排行榜
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平台型企业等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见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罚则
企业标准未公开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见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江西省企业在执行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时,需要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