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精神,切实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6大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
我省《实施办法》共5章31条,重点从5个方面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作出了规范:一是厘清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了综合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和保障职责。二是具化了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种类和标准。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非一线执法人员,避免着装福利化倾向。三是健全了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情况备案制度,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规范穿着使用、回收处理等配发后管理要求。四是强化配发后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和具体职责。五是统筹考虑我省改革现状,明确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这是我省首次针对不同的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制度,我省《实施办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不同综合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对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和执法风纪,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