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那么,当企业通过委托方式生产产品时,应该由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呢?
一般认为,生产经营者通过委托方式生产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生产者生产(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及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并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因此,为更好的履行委托方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硬承诺”义务,建议由委托方完成产品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类别,在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因此,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受委托企业也需要完成产品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