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因此,企业在执行团体标准时,需要符合该社会团体的约定或规定,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要求。在获得社会团体使用许可后,企业还需要履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公开其执行的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能方便得检索到所执行团体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要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一、无法在具有防篡改性的可信渠道查询到该团体标准文本。
如果团体标准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标准文本,则企业在使用时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二、所执行的团体标准本身不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不合法的团体标准不可以供企业使用。企业在选择团体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时要采取谨慎态度,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引发的风险。例如,如果企业因为执行了低于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而导致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无法在监督检查时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已获授权。
授权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社会团体仅授权该团体内的会员使用。
(二)非会员单位在向团体标准制定机构申请得到同意后使用。
(三)该团体标准可供会员和非会员免费使用,无需申请。
有些社会团体在制定团体标准后,未明示其使用范围。为避免纠纷,建议企业向标准制定机构咨询后再采用。如果双方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违约责任等。
此外,虽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地方性社团不能超出活动区域开展工作,但并不妨碍区域外的企业使用其团体标准。不过,如果企业要与社会团体联合开展标准宣贯、业务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活动,需要留意该社团活动地域及业务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