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和草案的形成过程
当前,对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社会反映强烈。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7日的重要批示中,深刻指出了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等明确要求。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此作出了重要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栗战书委员长指示尽快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王晨副委员长指示从立法、修法和监督的角度,尽快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法治保障。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的有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相关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与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征求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48个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研究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草案的内容
草案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决定名称,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目的就是要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决定草案共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因此,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草案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草案第一条第一款)。对违反者,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草案第二条第一款)
考虑到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牦牛等养殖、利用在民族地区具有一定传统,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还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这些动物,不应归为野生动物,而应当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作为家畜家禽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即家畜家禽目录),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依照畜牧法进行管理。作这样区别处理,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相关产业带来大的影响。据此,草案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草案第三条)作这样规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目录明确可繁育、饲养(包括食用)的具体畜禽品种,并可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二)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加强管理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规定了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草案还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草案第四条)
(三)严格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斩断非法利益链条。据此,草案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草案第一条第一款)
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四)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行为
对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必须以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有力惩治。据此,草案规定:
一是,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
二是,对本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草案第二条第三款)
(五)明确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草案要求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草案第五条)
(六)切实保障本决定和有关法律贯彻实施
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等原则,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但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有的相关配套法规没有及时出台、完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也不够,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带来诸多风险和隐患。本决定出台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等应当依法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出台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本决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
有的意见提出,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为保障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受影响的农户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一定补偿。经研究,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草案第七条第二款)
需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决定后,按照党中央关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要求,下一步还将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抓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并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问题,适时启动有关修法工作。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