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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拒不召回最高可

2009-04-10

   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开了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悉,2004年10月,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工作计划,开始研究起草一般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质检总局曾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征求意见,收到建议和修改意见198条。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再次修改,然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因此,该条例应该会在今年年底前正式颁布。

    据介绍,送审稿分为总则、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者和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计63条。其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当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者隐瞒或者虚报、不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大家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信函和电子邮件3种形式,对送审稿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活动将持续到2009年5月26日。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近20位网友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交了对送审稿的意见。

    最新解读

    送审稿规定: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损害。

   解读:召回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后市场管理的典型方式,是通过市场发现、企业召回的运作模式来控制和消除不合理危险。缺陷的隐蔽性和内在性,决定了产品缺陷的发现往往发生在产品售后使用阶段,而缺陷的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召回措施必须依靠原生产企业来完成。召回管理与运作的重点是设计与制造控制,关键是维修、更换的技术服务保障。

   送审稿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除药品、军工产品之外,其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解读:药品较其他一般产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发生伤害的风险严重程度和频次都要高得多。对于一般产品适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程序,不适用于药品的监管。从国外立法实际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对药品单独立法进行管理的方式。同时考虑到《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产品质量法》对军工产品的排除,在本条例中对药品、军工产品予以排除。

    送审稿规定:实施召回时,生产者应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和修正消费说明;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对该缺陷产品的销售、使用、租赁。对尚未售出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其停止销售并予以撤回;对已经售出的,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

   生产者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应当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适应。

    解读:《条例》鼓励企业主动承担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因为缺陷的发现与确认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如果采取消极的态度,势必增大政府的工作成本,扩大公众的损失。因此,《条例》规定,凡企业主动召回的,仅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不承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