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指出,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缺陷调查分析的概念专门针对生产者。这一规定也与美国的召回启动程序类似,据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案》的规定,机动车的制造商得知车辆存在缺陷并认定该缺陷关系到机动车安全或者该车辆不符合已生效的机动车安全标准的,则应当补救缺陷,即实施召回。
汽车生产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获取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等质量问题的信息,具体有以下方式:
1.汽车生产企业在全国各地授权的4S店和特约维修店,这些维修店通过网络与汽车企业及时互通信息,包括汽车的保养维修信息、质量索赔信息、售后零部件更换和订购信息以及车辆安全性故障信息等等。汽车生产企业相关部门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通常可以从中了解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普遍性质量问题。
2.汽车企业有大量的零部件供应商,而且这些零部件供应商大多建立了严格、完善的研发、测试和质量控制体系,如对零件的抽样检测、生产线的检查、原料供应、物流仓储等各个环节质量管控体系的核查等,通过这些工作,供应商可能会发现一些零部件的生产或设计问题,并开展调查分析,然后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汽车生产企业。
3.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有很多质量管控点,如车辆装配完成后的检测、检查和试验,对车辆的抽样检查等,通过这些工作也有可能会发现一些系统性的质量问题。
4.汽车生产企业通常会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进行用户调查,并通过呼叫中心受理用户的投诉。通过整理和分析这些调查问卷和投诉信息,可能会发现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线索。
5.境外汽车企业在境内的企业、代理商或进口商应当与相应的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以及时获得相关车型在境外实施召回或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信息,同时也应当及时将国内市场上发现的质量问题报告给境外相关生产企业,要求其尽快对这些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汽车生产企业还可能通过媒体、其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者司法诉讼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取其产品存在批量性质量问题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汽车生产者在得到上述这些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判断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尽早实施召回,避免汽车产品缺陷造成更大范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生产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调查分析结果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起因背景、调查分析过程、分析方法、结论和应对措施。
生产者应当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其调查分析结果,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调查分析结果。这样既危害了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将损害本企业的声誉,更会因此而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刘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