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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丰速运不按《民法典》规定赔偿货物损失的投诉

2022-08-17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行业
其他行业
投诉品牌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投诉地区
广东省 -- 佛山市
投诉人
吕先生
投诉诉求
按实际价值和损失赔偿。


投诉详情:
申请人吕淼在闲鱼出售相机镜头,并使用顺丰邮寄,单号为:SF1402395341694,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镜头价值3100元,维修费用1150元,顺丰公司已认可以上损失金额,承认了运输损害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再提供相关证据,若需提供则补充。由于镜头是购买人预约的快递,而非申请人预约,购买人预约时误设定保价500元,而非实际价值。顺丰以此为由仅赔偿500元。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财产损失应按实际价值赔偿。根据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过错导致损失的,可向其追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即使不选择保价服务,仍应按实际价值或损失赔偿。申请人对赔偿标准不服,特提起投诉,请予处理。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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