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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快递丢失快递赔偿问题

2025-11-19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行业
其他行业
投诉品牌
德帮快递
投诉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投诉人
磨女士
投诉诉求
出于人道主义要么找回手柄,要么重新购买一个给本人


投诉详情:

德邦快递丢失1900元脱毛仪手柄,恶意压价仅赔300元!推诿拖延不处理!
投诉对象:德邦快递
投诉单号:DPK202621490370)
核心诉求:因快递员违规投递导致快件丢失,要求按货物出厂实际价值赔偿1000元,或3日内找回原脱毛仪手柄。
一、事件背景
本人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德邦快递寄出脱毛仪手柄(快递单号:DPK202621490370),目的地为广州市。系统显示10月12日“已签收”,但收件人从未实际收到该快件。经多方核查,确认系德邦快递员多项违规操作直接导致快件丢失,且后续处理中存在虚假陈述、恶意压价等恶劣行为。
二、快递员违规操作及责任认定(核心事实)
(一)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违规投递致丢件风险
快递员在10月27日与收件人沟通时亲口承认:“就是因为我没打电话,我才愿意承担一半责任啊”。此陈述直接证实:快递员在派件时未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投递前电话联系收件人、告知当面验收”的基本义务,导致收件人无法及时接收快件,埋下丢件隐患。
(二)擅自违规放置快件,直接造成丢失
快递员在未取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包裹放置于公共电梯口(多公司共用区域,非约定收件地址)。该行为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按名址投递”的核心要求,将快件置于无人看管的高风险区域,直接导致快件脱离可控范围,最终丢失。
(三)提供虚假签收信息,伪造“已送达”假象
为推卸责任,快递员针对快件去向多次作出矛盾陈述:
- 10月23日称“仓库同事已收”(暗示快件在站点);
- 10月27日改称“可能被拿去售后”(模糊责任主体);
- 11月9日声称“有监控证明送达”(试图证明已完成投递)。
但截至当前,其始终无法提供有效的签收凭证(如收件人签字、代收人确认记录)或具体签收人信息。所谓“监控图片”仅能显示包裹被放置在电梯口,根本无法证明收件人实际签收,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三、德邦后续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一)私下承认过失却压价赔偿,显失公平
事件发生后,快递员主动联系收件人协商,私下承认自身过错,并提出仅赔付350元的方案(远低于实际价值)。收件人反馈后,本人立即要求德邦找回快件或全额赔偿,但德邦广州网点长期拖延,仅以“已送达”等不实截图敷衍。
(二)伪造货物价值,单方压价拒赔
本人已提供1900元购买凭证(实际支付金额)及厂家愿意以1000元出厂价(零利润)重购的协议,充分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但德邦在无任何合法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先是谎称手柄仅值650元,后经投诉平台介入才改口“愿赔300元(即650元的一半)”,且拒绝提供价值贬低的依据。
此行为严重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未保价快件,若因快递企业重大过失(如未通知、违规放置)导致丢失,应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而非适用“未保价仅赔运费倍数”的无效格式条款。德邦单方压价行为,本质是逃避自身过错责任。
四、法律依据与诉求
(一)责任认定依据
1.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快递企业应按约定名址投递,并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需承担快件丢失/损毁责任。
2.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核心要求为“按名址投递”,禁止擅自将快件放置于非约定公共区域。
3.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保价快件丢失,若因快递企业过错(如重大过失),应依照民事法律确定赔偿责任(即按实际损失赔偿)。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快递企业)应提供真实、全面的投递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
(二)具体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现正式要求德邦快递:
1. 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1000元(依据厂家出厂价协议,已放弃利润部分,仅为弥补实际损失);或
2. 3日内找回原脱毛仪手柄并完整交付(快递员已承认违规放置于公共电梯口,存在找回可能性)。
逾期未解决,本人将保留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德邦快递违约责任、快递员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同步向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罚。
 
附:快递单号(DPK202621490370)、快递员承认过失聊天记录、购买凭证、与厂家购买价值原价、与德邦沟通记录(含压价300元截图)等相关证据均已整理备查。
 
投诉人:磨秋婷
 
日期:2025年11月19日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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