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行业 |
食品烟酒 | 投诉品牌 |
尚黔乡鲜货酸汤火锅 |
投诉地区 |
广东省佛山市 | 投诉人 |
黄先生 |
投诉诉求 |
尽快解决 | ||
投诉详情:
商家未公示“禁止外带”规则,事后强制收费、限制人身自由、言语侮辱并擅自拍摄视频,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投诉商家:
尚黔乡·鲜货酸汤火锅(北滘店)(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天玑荟二楼) 团购平台:美团 投诉事由:商家未公示“禁止外带”规则,事后强制收费、限制人身自由、言语侮辱并擅自拍摄视频,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您好!我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美团平台团购了“黔之南酸汤小火锅”的套餐(含锅底、小料及自助素菜),团购页面全程未标注“禁止自带食物”或类似限制条款,到店后,门店入口及店内亦无任何关于“禁止外带食品”的提示或告示。 落座准备用餐时,工作人员才口头告知“不能自带食物”。我们理解商家可能出于经营考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以未明示的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在无事先公示的前提下,“禁止外带”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出于尊重,我们当场将自带食物收起,并仅在不影响其他顾客、不使用店内额外资源的情况下,少量下入自带食材。整个过程中,商家未再提出异议或提醒,也未说明若违规将收取费用。 然而,在我们用餐结束准备离店时,商家突然要求额外支付32元“餐位费”,并以阻拦方式限制我们离开,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更令人愤慨的是,其工作人员多次言语攻击,称我们“穷”“人品有问题”“让他赚不到钱”等,构成明显的人格侮辱,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 我们无奈报警求助。民警到场调解期间,我们始终保持克制,未有任何过激言行。为化解矛盾,我们甚至主动提出:愿意支付32元,但前提是商家须在门店显著位置及美团团购页面明确公示“禁止外带食品”及相关后果,以避免后续消费者陷入同样困境。
我们认为这是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双重尊重,也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和第二十条“经营者真实、全面告知义务”的合理要求。 但商家不仅拒绝此建议,反而污蔑我们“侮辱他”,并在未经民警及我们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然拍摄视频并扬言发布至网络,不想受了气还对我的生活进行进一步影响,我已当场提示对方我不同意,若仍发布到网上属于违法行为。
若其已或将相关视频上传,极可能对我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涉嫌侵犯隐私权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最后警察建议我们先交钱,后续对店铺进行投诉,我们采取了该提议,并郑重在此提出投诉。 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商家就限制人身自由、言语侮辱、擅自拍摄等行为向我们公开道歉; 立即在门店入口、餐桌、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张贴“是否允许自带食品”的提示,并同步在美团团购页面进行明确标注,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若商家已将现场视频发布至网络,造成我名誉或精神损害,应依法删除、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是否存在价格欺诈、霸王条款、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消费者不是任人宰割的对象。商家若认为套餐定价不合理、无法盈利,完全可以选择不下架该团购,而非诱导消费后再设陷阱收费。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投诉,不仅维护自身权益,更推动商家诚信经营,让后来者免受同样困扰。 恳请贵平台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联合处理,谢谢!
要求:
商家就限制人身自由、言语侮辱、擅自拍摄等行为向我们公开道歉; 立即在门店入口、餐桌、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张贴“是否允许自带食品”的提示,并同步在美团团购页面进行明确标注,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若商家已将现场视频发布至网络,造成我名誉或精神损害,应依法删除、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是否存在价格欺诈、霸王条款、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消费者不是任人宰割的对象。商家若认为套餐定价不合理、无法盈利,完全可以选择不下架该团购,而非诱导消费后再设陷阱收费。我们希望通过此次
投诉网回复:
消费者投诉网会尽快将您的投诉内容反馈给厂商,协调解决。并转发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同时对不解决的投诉将拟成投诉典型案例转发给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稽查部门,同时记入质量诚信档案。我们将会对此投诉继续跟踪,请您持续关注,保持电话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