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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奔驰新车修点火开关却引发出发动机进水报废的投诉分析

2014-11-02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北京通州王先生投诉:于2012年3月21日购买奔驰R300轿车,(下简称受损车辆),产地为美国。该车辆一直在奔驰公司下属4S店维修保养,当时车辆的公里数为30077公里维修保养之后,因发现该车有时打不着火。2013年3月3日,到4S店进行检查(车辆行驶到大约33360公里左右时)。4S店为车辆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包括燃油系统、发动机变速箱、发动机机仓等),检查后4S店工作人员后告知,该车除打火开关有问题外,并无其他异常。
     因4S店提供送车服务,并没有派司机到4S店取车。2013年3月13日下午4S店工作人员将车开至消费者驻地交还给车主(从4S店到车主驻地约有40公里),4S店工作人员说明车子送回之前进行了冲洗(注4S店为客户附加提供免费洗车服务)。消费者在与4S店工作人员车辆交接时,送车的师傅告诉接车的司机说,该车在刚才开的过程当中有颤抖现象。随后车主即电话询问4S店工作人员该车能否正常行驶,该店工作人员,称送车途中发现车后曾冒出一股白烟,随后该车产生颤抖的,已开了这么远没发现问题可以行驶。
     因3月15日需开车去外地,对该车曾出现冒一股白烟现象不放心,所以3月14日又致电4S店询问该车能否去外地,4S店答复可以,而且再次强调救援很方便(4S店每次都说救援方便,说明他们清楚车辆存在潜在问题)。
     2013年3月15日出发前再次致电4S店,驾驶该车前往外地可不可以,4S店答复如前。当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166KM处发现车辆异常立即靠边停车并电话救援。当日下午,该车辆被4S店救援至4S店进行检测,此时车辆公里数为33735公里,至今日该车一直在4S店。
    在车辆进入4S期间4S店数次电话联系车主,称车辆发动机出现质量问题,并已向“奔驰中国”申请检验和赔偿,并承诺争取由“奔驰中国”更换或修复发动机。此后在车主的数次催问结果下,4S店回复说“奔驰中国”不同意承担责任,并要求对发动机进行拆解以查明原因。在车主未到场的情况下4S店的维修人员对车辆发动机进行了拆解,之后告知车主发动机进水了导致这次的损坏,所以“奔驰中国”不承担责任。
    由于车主在送车进店之前根本就没有洗过车,且也没有去过外地下雨地区,北京地区当时也一直没有下过雨,发动机进的水从何来。根据4S店工作人员送车人员车当时送来的车是干净刚刚冲洗完车辆,和送车人那天讲该车曾出现冒一股白烟现象,由于消费者不可能掌握直接证据,所以消费者根据证据链认为是4S店在洗车时打开前机器盖进行冲洗导致进水,所以更换发动机的费用不应由车主承担,要求4S店给予解决。
    之后车主要求4S店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或答复意见,4S店不再强调进水的说法,却强调发动机进了其他的液体,已经多次要求“奔驰中国”处理,“奔驰中国”不认为是发动机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我们4S店也不承担服务责任,只同意减免更换发动机的工时费是,发动机的价款贰拾多万元要求车主自行承担。
    车主认为,按照4S店的答复,车辆发动机进水或液体导致发动机损坏,显然“奔驰中国”不会承担质保责任。但是,发动机非机器本身质量的损坏是由4S店的维修保养服务造成的,责任应当由4S店承担。而且4S店诸多的违规操作行为:
    1、受损车辆一直在4S店进行保养维修,形成了服务关系,同时4S店每次检测时都说正常(包括对打火开关进行检测时);
    2、4S店交车时发现车辆颤抖,继续将车开至车主住处,其行为足以导致事故产生产;
    3、4S店的洗车行为是发动机进水的维一的原因和途径;
    4、4S店是2013年3月15日接的车,施工单却变成3月17日9点钟;
    5、从车辆进入4S店的施工单记载情况看2013年3月3日检查打火开关时车辆公里数为33362公里,3月15日发动机损坏进4S店时车辆公里数为33735公里。再去掉4S店送车的公里数,完全可以排除1在车主手里车辆没有进水(4S店刚洗过车没有必要再洗车),2如果说一年前而且是在保养之前进的水,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如果发动机进水车辆怎么会行驶数万公里。
    6、奔驰车外观的封闭和质量,不可能因为下雨或一般的洗车行为导致进水,其只有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和洗车时才有可能发生;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不应由做为消费者承担,应由4S店或“奔驰中国”承担。
    8、4S店在对发动机进行拆解后不仅未出具任何报告,而且另外也并未将拆解情况向投诉人说明或争得投诉人到场或认可。
    奔驰汽车的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在4S店与用户发生服务问题后,4S店不是积极的解决问题而是推卸责任,上找奔驰公司框钱想把此事敷衍过去,在奔驰(中国)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让消费者自己承担费用。世界级的名牌企业,世界级的售后服务,奔驰(中国)公司的4S店难道就是这样的对待用户,难道奔驰(中国)公司对自己的4S店就真束手无策,奔驰的品牌就靠这样在中国维持吗?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发动机因进入液体损坏责任应当由4S店承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恳请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要求查处被投诉方4S店的违规保养维修服务责任;赔偿消费者实际车辆及相关损失。
 
专家评析:
    1、区分产品“缺陷”和“瑕疵”:
    从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定义,其“不合理”危险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财产安全是指造成缺陷产品以外财产损失,因此,以此判断,发动机报废如未涉及人身安全,其所设财产损失不是指发动机本身,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缺陷”产品而是属于严重“瑕疵”。
 
  2、关于“瑕疵”产品的责任承担
   瑕疵产品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主体是销售商而非生产企业。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3、关于本案发动机严重“瑕疵”的举证责任
   瑕疵产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消费者一般只需举证购买了奔驰汽车以及奔驰发动机存在“瑕疵”,(注意根据新《消法》规定,6个月之内发生质量“瑕疵”的,由经营者举证),但从本案4s店关于发动机进水造成报废的主张来说,4s店是抗辩他不存在过错,所以在确定发动机报废原因是因为发动机进水的前提下,本案关键是“发动机进水的”过错是谁造成的,这个由于销售商抗辩引起的举证责任当然应当有销售商承担,即4s店要否认不存在过错,就要证明消费者交车之前发动机进了水,而不是由消费者来证明没有进水,从实际情形来看,这个举证责任完成4s店是有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