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质检总局对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共抽查了山西、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等7个省、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分别对气密性、热负荷偏差、主火实测折算热负荷、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使用超大型锅时的燃烧稳定性、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温升、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热效率、电气性能、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的要求、熄火保护装置结构要求、燃气导管、铭牌标示适用燃气种类,以及离焰、熄火和回火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3家企业生产的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25日
2013年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