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25号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显示,武汉润通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票义务,无法提供原料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已接受行政处罚,并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据公告,标称生产企业为:武汉润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生产日期2015-10-11,规格型号:散称,经国家总局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土霉素检测结果116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商贸城沈楚桥家禽经营部从孝感市汉川温氏购入活鸡198只,品种为广西土鸡,俗称黄鸡。随后,武汉润通从沈楚桥家禽经营部购入该批黄鸡共计25只(约97斤),自行将其加工成40斤白条后,全部供给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超市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沈楚桥家禽经营部销售记录不全,以致其余173只广西土鸡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批活鸡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沈楚桥家禽经营部、武汉润通三者均为该批次鸡肉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按照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因此未给予其行政处罚。沈楚桥家禽经营部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武汉市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强索证索票及进销记录管理。武汉润通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票义务,无法提供原料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武汉市局对其立案调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公告中指出,武汉润通已接受行政处罚,并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一是查找原因。武汉润通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管理疏忽,制度不全;二是问题整改。经武汉市局复查,武汉润通按要求及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并向供货方查验和索取了其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
沈楚桥家禽经营部按照整改通知书进行了整改。经武汉市局复查,经营部已按要求建立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查验档案,并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
根据国家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省局在收到武汉市局《关于武汉润通生产的鸡肉抽检不合格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后,立即将汉川温氏涉案的有关情况通报给省农业厅作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