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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家超范围经营售假跑路

2026-02-15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行业
京东投诉
投诉品牌
京东平台商家
投诉地区
北京市北京城区
投诉人
谭先生
投诉诉求
三倍赔偿(654)


投诉详情:
京东商家超范围经营售假跑路,平台拒绝先行赔付,监管部门不予立案遗漏核心诉求
本人于2025年12月在京东平台(订单号:3350240003965487)向商家“华升国际经营部”(执照主体:株洲市芦淞区悦荷百货商行)购买手机一台,支付218元。

一、商家违法事实
1. 该商家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被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且因“下落不明”中止调查(附件1)。
2. 商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DT4JNJ2T)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含“手机”,属超范围经营(附件2),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规定。

二、京东平台违法事实
1. 事前未尽审核义务:允许超范围经营商家上架手机商品,触发《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连带责任。
2. 事后拒绝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商家跑路后,本人向京东索赔,京东客服明确回复“平台是销售平台,不是执法平台,无法赔付”,拒绝履行先行赔付责任(附件3)。
3. 恶意篡改消费者诉求:京东在内部纠纷处理中,将本人的“退一赔三”法定诉求篡改为“仅退款”并单方完结(附件4,纠纷单号:79653117)。

三、行政举报情况 本人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实名举报京东平台违法行为(案件号:1110122002026011067827499)。2026年2月14日收到回复,该回复仅将“商家售假”部分移送株洲,对“京东平台违反《电商法》第38条”的核心诉求未作任何实质审查,直接以“证据不足”结案(附件5)。

本人已于2月14日短信告知办案机关其遗漏核心诉求,至今未获回应(附件6)。 四、核心诉求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京东平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支付三倍赔偿金654元。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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